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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校园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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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17 14:47:16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共治作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12-16 生效日期 2024-1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共治作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餐饮具和食品原材料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不符合安全、无害要求的;

(六)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违法行为。

二、“校园餐”生产经营主体包括

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

三、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者登录全国市场监管系统12315平台进行举报。

四、奖励条件

对于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举报奖励的等级认定、实施等,由负责受理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五、奖励办法

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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