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于2024年11月27日,经第1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附件1: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附件1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服务型执法,深化“柔性执法”,建立市场主体容错机制,确保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包容审慎监管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抓手,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促进执法环境改善;增强发展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准确把握法规政策规定,对违法行为施以准确合理的行政处罚。通过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分别从违法行为的主观性、情节和危害后果,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对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指导和帮助违法主体改正和规范经营行为。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故意违法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二)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与适当性措施的选择,同时保障公共利益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予处罚的,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纳入信用监管的原则。市场主体承诺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或整改后再犯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其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准入和退出环境。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提高开办效率;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制度改革,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推广电子营业执照深度应用场景,深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改革。
(二)加强行政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要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不断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监管成本的最优化、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建立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管局编制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依法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对新经济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成效。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治意识、法治素养,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信息数据监管。利用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及时有效归集各类执法信息。利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系统,加强新经济模式企业数据动态监测和评估。通过建立协同监管、信息共享,提高对市场主体潜在风险的敏感性和警惕性及时发现企业异常经营行为,为精准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数据支撑。
(四)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成效,对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发声、解疑释惑,采用典型案例做好以案释法工作,持续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由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5日起实施。2021年7月14日公布的《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事项五张清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