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支持打造内陆开放综合枢纽 进一步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重点举措》的通知(署综函〔2024〕219号)中明确,“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海关结合当地需求,会同地方药监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适用‘药食同源’商品种类清单,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进口清单内的商品,可免于验核药品通关单。”同时,当前全市正在聚力打造5000亿级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支柱产业集群,部分食品企业反映,希望能够提升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程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为此,市商务委(重庆自贸办)会同市药监局、重庆海关共同制定发布《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通过为企业创造更为优良的营商环境,推动药食同源产业蓬勃发展,服务全市打造5000亿级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支柱产业集群。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主要包括试点企业、试点商品、进口流程、事中事后监管、企业主体责任、违规处罚、组织保障等七个部分。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试点企业条件。选取登记注册地在重庆自贸试验区的食品贸易流通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类企业(须为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先期试点。
二是明确了试点商品品类。按照国家各项相关规定,结合重庆产业实际,选取了2大类30个品种作为药食同源进口试点商品,并以清单的方式详细列出。
三是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企业资质备案、办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办理进口通关三个环节,详细列明了每一个环节企业和部门需要开展什么工作、具体的资料清单、办理的时限,确保制度公开透明可预期。
四是明确了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详细列出了每个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确保流程可追溯、处罚有依据。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药食同源商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四、针对核心条款进行问答式举例解读
核心条款和解读:
核心条款1:
标题:试点企业。
内容:登记注册地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的食品贸易流通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类企业(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为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两年内未受到过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行政处罚。
问:试点企业如何申请?
答:拟开展试点业务的企业需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1.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生产经营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企业通过审核后,就具备进口药食同源商品资质了。
核心条款2:
标题:试点商品。
内容:在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进口药品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重合部分,选取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品种(若选取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结合重庆产业实际,先期选取2大类30个品种作为药食同源进口试点商品,具体如下:
序号 | 商品名称 | 序号 | 商品名称 | 序号 | 商品名称 |
1 | 丁香 | 11 | 胖大海 | 21 | 西洋参 |
2 | 八角茴香 | 12 | 茯苓 | 22 | 黄芪 |
3 | 小茴香 | 13 | 桔梗 | 23 | 灵芝 |
4 | 玉竹 | 14 | 菊花 | 24 | 山茱萸 |
5 | 甘草 | 15 | 黄精 | 25 | 地黄 |
6 | 决明子 | 16 | 槐花 | 26 | 枸杞 |
7 | 肉豆蔻 | 17 | 蒲公英 | 27 | 豆蔻 |
8 | 余甘子 | 18 | 覆盆子 | 28 | 松花粉 |
9 | 金银花 | 19 | 当归 | 29 | 玫瑰花 |
10 | 砂仁 | 20 | 姜黄 | 30 | 西红花 |
问:试点企业如何办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
答:试点企业在办理进口通关申报前,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清单》,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开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试点企业凭《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合同、进口提单、装箱单等材料,到隶属海关现场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问:试点企业在办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申报和使用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试点企业在办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申报和使用时,要特别注意:1.所有商品进口申报时需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要求,若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2.使用时需按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的使用部分和备注要求进行。
核心条款3:
标题:企业主体责任。
内容:试点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承诺书,严禁将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用于药品生产加工、销售或者对外流通。要建立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全流程追溯的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所有环节,台账保存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问:在监管方面对试点企业自查有什么要求?
答:试点企业每年12月底前,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采购、加工等情况开展自查,将自查情况报告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抄送至市商务委。
问:试点企业获取资质后必须开展业务吗?
答:试点企业获取资质后,须在1年以内实质性开展进出口业务;1年以内未开展的,取消试点资格。
问:试点企业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后,在核销时限上有什么要求?
答:试点企业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后,原则上1年以内完成核销,2年内未核销完的商品,经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转让给其他具有试点资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