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保局:
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升效益、增强服务带动能力,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质主体(本文特指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优质社和省级家庭农场优质场)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对象及条件
(一)培育对象: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优质社和市级家庭农场优质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单位。
(二)培育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组织申报和推荐
(一)组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申报省级家庭农场优质场和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申报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交相关材料。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会同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二)择优推荐。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会同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择优推荐,于2025年1月15日前联合行文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连同复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林业类申报材料需同步报省林业局。
三、申报名额分配
2024年各地申报省级家庭农场优质场和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的名额分配如下:
设区市 |
家庭农场申报数量 |
农民合作社申报数量 |
||
其中:林业类 |
其中:林业类 |
|||
福州市 |
23 |
9 |
||
厦门市 |
5 |
3 |
||
莆田市 |
6 |
4 |
||
三明市 |
43 |
6 |
29 |
2 |
泉州市 |
38 |
15 |
30 |
13 |
漳州市 |
50 |
17 |
20 |
2 |
南平市 |
36 |
12 |
30 |
19 |
宁德市 |
38 |
2 |
29 |
2 |
龙岩市 |
50 |
3 |
30 |
1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1 |
1 |
||
合计 |
290 |
55 |
185 |
39 |
各设区市分配到县(市、区)的指标由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安排,各设区市应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省级家庭农场优质场提供申报材料。参评的家庭农场填写《省级家庭农场优质场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内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市级家庭农场优质场文件(复印件)。
2.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填写《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申报表》(见附件2)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3)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5)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林业、渔业类专业合作社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无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或注册商标的说明函)。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主体应当纳入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并提供近年来该主体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批批开具承诺达标/追溯凭证的页面列表”系统截图;
(6)征信报告;
(7)环评证明(复印件,只限畜牧业类合作社提供);
(8)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文件(复印件),联合社需提供成员合作社的省级优质社文件(复印件);
(9)近2年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复印件);
(10)能反映合作社情况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材料要求。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各留存1份,并提供电子文档。林业类申报材料单独报送省林业局1份。
联系人:郑 佳(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处)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3号;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819527;电子信箱:fjnynjc@163.com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