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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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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09 11:01: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8
核心提示:为更好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以下简称《公告》),有效促进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11-22 生效日期 2024-1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为更好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以下简称《公告》),有效促进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实施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是鼓励和保护企业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实施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的有力抓手,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保障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的规范运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同时,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优化流程,确保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的有效实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根据《公告》要求,优化奖励资金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广泛宣传,营造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的良好氛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和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员工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宣传教育,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形成企业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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