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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 (赣市监规〔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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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06 16:21:42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3
核心提示:为加强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市监规〔2024〕14号
发布日期 2024-12-05 生效日期 2025-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和实施效果评估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工作要求、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的建设;

(二)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指导及监督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

(四)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省有关部门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分工管理本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技术委员会;

(二)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相关工作,支持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活动;

(三)参与本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条 设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

(二)为技术委员会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三)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的考核与监督。

第六条 标准化技术机构、社会组织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技术委员会委员信息管理等,并动态更新维护;

(二)提出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初步意见;

(三)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工作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建立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二)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江西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归口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四)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五)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七)支持企事业单位等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以及相关标准化活动;

(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九)承担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本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可以与学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学术理论研讨,组织国内外标准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专业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应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3人,委员总数应为单数。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省级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掌握标准化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三)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造诣和良好声誉,广受业界尊重,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委员的具体职责,由所在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性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省有关部门或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参与过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修订;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配备满足秘书处工作需要的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设1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2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等。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研究处理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规划或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地方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2名。

第三章 组建、换届和调整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十七条 申请筹建的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等,符合国家、省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八条 省有关部门可以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

第十九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拟筹建技术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筹建。

第二十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5个月内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含以下材料: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职责及经费管理制度等;

(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内容、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相关制度等;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明细表草案;

(四)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未来三年工作规划草案;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等相关情况。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届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终止组建该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成立。

筹建单位应当在技术委员会公告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表决同意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应当由所属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报送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任期届满前3个月由筹建单位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换届建议公函,并附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

(二)本届技术委员会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三)下届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四)下届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

(五)下届技术委员会、委员等相关情况。

对经审核通过的,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将换届及组成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在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技术委员会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筹建单位同意后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委员调整由技术委员会会议决定,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筹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技术委员会名称、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调整建议,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编号,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代号分别为JX/TC×××、JX/TC×××/SC××。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印章和委员证书由该技术委员会在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成立后自行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技术委员会撤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上交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社会组织等定期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估并将结果公开。考核评估内容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及体系研究情况;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标准研制、标准宣贯与实施、标准化培训与交流及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等);

(三)技术委员会日常管理;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情况;

(五)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批准成立不满一年的技术委员会不参加考核。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

(五)连续两年没有标准制修订、复审或者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整改期限为3个月。限期整改期间,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整改期满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限期重新组建期满后仍未完成组建工作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任期届满未提出换届申请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未对分技术委员会作明确要求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docx

   2.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支持情况表.docx

   3.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docx

   4.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docx

   5.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docx

   6.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申请表.docx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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