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已经2024年1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从事外卖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参考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卖商家营销行为,落实网络餐饮平台主体责任,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外卖餐饮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餐饮平台,是指在外卖餐饮服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本指引所称外卖商家,是指通过网络餐饮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外送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四条 网络餐饮平台和外卖商家要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倡导文明理性消费。
第五条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引导外卖商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鼓励、支持消费者协会等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对网络餐饮平台和外卖商家防范外卖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网络餐饮平台
第六条 网络餐饮平台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应用场景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鼓励平台在点餐、提交订单、订单完成等页面全流程发布文明点餐、厉行节约、拒绝浪费等提示。
第七条 网络餐饮平台要鼓励引导外卖商家优化餐品供给形式,丰富餐品规格,积极提供小份餐品、小份套餐等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选择。
第八条 网络餐饮平台要进一步优化外卖餐品信息展示方式。鼓励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应用场景,设置品类、主要原料、口味、分量、制作方法、建议消费人数等供外卖商家填写的选项,引导外卖商家如实准确填写餐品信息。
第九条 网络餐饮平台要科学设置满减促销规则,优化满减凑单机制,引导外卖商家规范自身促销行为。
第十条 网络餐饮平台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监测、排查,禁止发布宣扬无节制饮食、过量饮食无害健康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广告。
网络餐饮平台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平台内音视频内容审核监测,及时制止涉及餐饮浪费的直播等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餐饮平台加强餐饮数据的调查统计,积极开展网络餐饮领域反食品浪费标准的研究,结合行业特点规律,配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进一步完善小份餐品等标准。
鼓励网络餐饮平台综合运用多种消费场景,将现行相关标准中的要求嵌入平台经营各个环节,推动标准落实落地。
第十二条 鼓励网络餐饮平台对积极推广小份餐品的外卖商家,通过首页显著位置展示、搜索关键词直达、定向流量扶持等方式进行支持。鼓励平台在点餐页面显著位置为外卖商家设置小份餐品专区,引导外卖商家提供小份餐品。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餐饮平台、行业协会、餐饮品牌共同合作,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增强从业者和消费者反食品浪费意识。
第十四条 鼓励网络餐饮平台依法依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分析餐饮供给和消费需求,为外卖商家开发改进餐品、按需备餐、防止和减少浪费等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网络餐饮平台遵循广泛参与、因地制宜等原则,建立健全外卖餐饮浪费评价评估机制,科学、客观评估食品浪费现象。
第三章 外卖商家
第十六条 外卖商家要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减少原料、成品浪费及厨余垃圾产生。
第十七条 外卖商家要公开展示餐品价格、折扣优惠、其他费用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外卖商家通过网络直播等手段开展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大力弘扬健康文明餐饮文化,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直播或者音视频信息。
第十九条 鼓励外卖商家顺应消费需求变化,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丰富餐品式样种类,合理配置不同分量、多规格的餐品,为消费者提供丰富多元的消费选择。
第二十条 鼓励外卖商家优化餐品信息展示,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品类、主要原料、口味、分量、制作方法、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卖商家根据经营规模、餐品类型、订餐距离的不同,合理设置起送价格。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卖商家进一步优化满减优惠机制,减少促销模式中的浪费误导因素,防止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外卖商家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在员工入职时、入职后定期进行反食品浪费培训,切实提升员工的反食品浪费意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仅作出一般性指导,供经营者参考。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