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60号)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要求,我厅对原《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经2024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若有修订,以印发公布的新版本为准。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法律法规特别是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等学习培训,准确把握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权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