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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作的通知 (沪环监测〔2024〕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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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04 09:56:08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43
核心提示:按照《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本市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监测〔2024〕229号
发布日期 2024-11-29 生效日期 2024-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宝钢股份、宝武碳材、上海石化:

按照《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本市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算要求

按照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的核算方法和要求,重点工程减排量应当全部纳入国家减排系统平台统一核算,应急管理减排、超标治理项目不纳入核算范围。本次核算填报原则上仅对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验收或满足相应条件的减排工程进行核算;同时请各区(管委会)把满足相应条件的小额打包减排项目一并进行核算上报。

二、填报要求

国家减排系统填报需使用环保专网进行。各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工程减排信息和佐证材料初审和填报,在初审过程中应重点做好减排工程减排核算数据以及配套证明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审核;宝钢股份、宝武碳材、上海石化应携带有关减排项目佐证材料电子版到我局集中填报并上传国家减排系统。请各区(管委会)和上述企业务必按照大气减排项目核算佐证材料说明表(见附件1)、水减排项目核算佐证材料说明表(见附件2)的要求提交有效材料。

同时,请各区(管委会)将2024年度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削减替代管理台账上报至国家减排系统,并于2025年上半年完成“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削减替代管理台账补充上报工作,国家将根据削减替代情况在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中予以扣减。

三、时间安排

请各区(管委会)和上述企业汇总整理减排项目相关材料,于2024年12月15日前在国家减排系统中完成2024年固定源减排项目、2024年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削减替代管理台账(见附件3)的提交工作;我局将于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1月7日开展“二上二下”审核和问题整改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屠 骏

电  话:23115639

电子邮箱:TOTAL2004@163.com

附件:1. 上海市大气减排项目核算佐证材料说明表

2.上海市水减排项目核算佐证材料说明表

3.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削减替代管理台账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

PDF附件

   229.pdf

 

 地区: 上海 
 标签: 节能减排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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