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的出台,将对云南省食品经营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推动食品经营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细则》明确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其遵循分类审查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项目及风险程度,对许可申请进行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的科学性与精准性,从而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与项目分类
主体业态:《细则》将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划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三类。对于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主体,如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等,需在主体业态后进行标注。同时,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标注提出了详细要求,明确区分自营与承包形式,确保责任清晰。
经营项目: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其中,餐饮服务涵盖多种制售形式,如热食、冷食、生食类食品制售等,且对半成品制售项目明确限定于中央厨房申请。此外,针对部分特殊食品经营及简单制售行为,《细则》规定了相应的标注要求,便于监管与消费者识别。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制度建设:食品经营者需建立健全一系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包括自查、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经营企业还需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及日管控等制度,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也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同时,针对不同经营项目,如散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制售)等,分别提出了特定制度要求,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全面覆盖。
人员配备:要求食品经营企业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不同类型企业及食堂对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需求,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场所与设施设备:规定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远离污染源。场所布局与流程应合理,设备设施应根据经营项目配备齐全。采购食品相关产品需建立查验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材质应符合安全标准。此外,对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相关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线上线下食品安全管理一致性。
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审查要求
一般要求:《细则》对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的基本条件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场地干燥、给排水与供电条件、布局合理性等,以防止食品污染。对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各功能区域的设置及设施设备配备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有序。同时,对明厨亮灶、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装修、采光照明通风排水废弃物处理、洗手消毒设施、水池及工用具设置、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食品原料及成品贮存设施、用水要求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标准,全面提升餐饮服务环境与食品安全水平。
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明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特定食品操作时需设置专间,制售部分食品也需相应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生食水产品前处理设有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且对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设施设备配备、人员工作衣帽、标识区分及使用规范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严格规范食品制售关键环节的操作环境。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对中央厨房的定义、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区域划分、功能间设置、加工操作场所入口设施、设备配备、食品检验、留样、运输设备等方面,确保中央厨房具备高效、安全的食品加工与配送能力。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规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生活区与食品处理区关系、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装修、加工场所入口设施、设备配备、食品冷却分装等操作要求、食品检验留样、运输设备等,保障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质量。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集中用餐单位申请开办食堂的相关要求,包括申请主体、应符合的规定、不同类型食堂的食品制售项目限制、餐用具清洗消毒方式、分餐及备餐场所设置、留样要求等,确保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对承包经营企业的许可及管理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取得许可地点、经营规模与风险防控能力匹配、跨省承包经营报告要求、集中用餐单位管理责任、食堂变更经营形式的许可申请及报告要求、被列入失信名单企业的限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强化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
其他:明确申请不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审查要求,包括应符合的章节规定、现场核查方式、就餐区要求等,同时对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审查及核查方式进行了规定,确保各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的规范与安全。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通用要求: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应环境整洁,区域划分明确,设施设备应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如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良好,地面硬化且防滑,与生活区分隔,销售区域分类明确,散装食品销售贮存区域有特殊要求,温度湿度控制设施设备齐全,散装食品销售贮存区域设施设备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规范,散装食品包装及分装食品符合规定等,确保食品销售环节的安全与卫生。
散装熟食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除符合通用要求外,还需具备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配备相应设施,如需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符合专间及专用操作区许可审查特别要求,进一步加强散装熟食销售的安全管理。
其他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
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管理企业的许可审查要求:此类企业应设置独立部门和组织机构,具备相应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仓库运输设备设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等,确保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具备有效管理食品安全的能力。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经营者应建立多项制度,设备放置、展示、性能、食品包装、清洗消毒、经营项目限制、进货查验制度、用水及运输车辆要求等方面均有规定,确保利用食品自动设备经营食品的安全与规范。
简单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申请简单制售应设立相应操作间或场所,明确简单制售的行为范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时可适当简化的内容及不适用简化规定的情况,同时对仅申请热食类食品简单制售的设施要求及整体简化设置情况进行了说明,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食品经营者报告要求
《细则》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多种经营行为变化时需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报告的要求,包括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等行为开始或变化时,以及本省或外省市食品经营者跨省经营相关活动时,报告内容涵盖经营活动的地址、网址、供餐对象数量、设备设施变化等多方面信息,确保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食品经营者动态,有效实施监管。
附则相关内容
用语含义:《细则》对涉及的众多用语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各类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加工经营场所、食品处理区等相关概念,确保各方对《细则》内容的准确理解与执行。
其他说明:明确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的审查不适用本细则,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对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同时说明了现场核查表的制定原则、新旧细则衔接及《细则》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内容,为《细则》的实施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此次《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云南省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领域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制度,提高食品经营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社会各界可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参与意见反馈,共同推动云南省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