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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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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02 11:20:4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57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发布日期 2024-11-29 生效日期 2024-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新疆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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