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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57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慎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 以柔性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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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28 16:08:0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7
核心提示:提出的《关于慎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 以柔性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议〔2024〕109号
发布日期 2024-11-28 生效日期 2024-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姜卫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慎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 以柔性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慎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等,对我们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我们高度赞同。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信用监管制度机制,以有力有效的信用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建立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和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机制。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填写的一般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以允许经营主体修改,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以柔性监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是推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出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进行了修订,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乃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明确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

三是启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配套规章制修订工作。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聚焦经营主体迫切需要、基层市场监管反映强烈的信用修复范围不全面、经营异常列入移出记录无法修复等问题,进一步扩大修复范围,缩短公示期限,强化协同修复等。明确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不再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助力经营主体轻装上阵,更好激发生产经营活力。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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