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有关要求,我厅对2022年9月制定的《陕西省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陕农发〔2022〕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农发〔2022〕81号”文件同时废止。
(16-27〔2024〕11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3日
陕西省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3〕8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陕西省特色现代农业重点产业链建设的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陕农发〔2023〕46号),为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大、特色鲜明、效益好、引领示范作用强的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推动农产品加工业集群集聚发展、促进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以下简称加工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组织管理高效、发展规划明晰、产业集聚发展、配套服务完善、辐射带动明显、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园区。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
第三条 加工园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监测。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加工园区申报范围为全省各类产业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等。
第六条 申报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基础较好。园区有职责明确管理建设机构,建设主体清晰,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参与项目建设单位需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园区运行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对全省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建设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园区有专门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发展定位、方向明确,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三)园区产业聚集明显。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园区内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达到5家(含)以上,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10家(含)以上,园区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70%。
(四)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园区入驻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HACCP认证等。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较好,园区入驻企业有固定的注册商标并获得省级以上品牌认证,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等有一定数量,建立稳定、高效的原料生产基地或长期合作生产基地。加工转化能力较强,园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原料采购额之比不低于2:1。
(五)园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园区企业能有效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以下统称家庭农场)等主体共同发展,和特色产业专业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协作,基本形成“龙头+基地+合作社+农户”“园区+集体经济+农户”等利益联结机制,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订单采购比例超过70%,在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
(六)园区投资政策环境良好。园区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进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服务。所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扶持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围绕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在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先进工艺和“拳头”产品等方面研发创新。
(七)有一定的产城融合基础。加工园区要与当地城镇建设相融合,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有力拉动本地用工就业。
第七条 革命老区和脱贫地区的园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加工园区:
(一)近2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排污不达标,经环保部门责令整改仍不达标的;
(三)管理机构在信用中国(陕西)有“失信惩戒”记录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加工园区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园区。
第十条 园区填写申报书、编制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上报的正式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农产品加工园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进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择优推荐候选名单,联合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陕西省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申报书(详见附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申报文件;
3. 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推荐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等;
4. 园区成立的相关文件或当地政府开具的申报园区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集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5.园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及所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的相关扶持政策等证明材料;
6.园区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带动农户及社会化服务有关情况。
7. 无限制申报情况的说明及其它附报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第三方专家对加工园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加工园区候选名单。
第十四条 加工园区候选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对通过认定的加工园区依法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促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工协同发展,加快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五条 加工园区每年进行监测一次,适时开展评估,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重点对加工园区的规划实施进度、园区内农产品生产总产值情况、农产品加工产值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带动能力、从业人员情况等指标进行监测,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加工园区进行限期整改;如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称号。
已认定的加工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称号:
1. 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加工园区内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3.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4. 不上报园区及园区重点企业运行情况;
5. 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规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 陕西省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