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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公告2024年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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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11 10:12:09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342
核心提示:为支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繁殖材料)引进,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风险,降低企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公告2024年第152号
发布日期 2024-11-06 生效日期 2024-1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支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繁殖材料)引进,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风险,降低企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二、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大厅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负责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已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的,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三、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口岸检疫,对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实施联网核查。除特殊情况外,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检疫审批单。

四、经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审批,依法需实施隔离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由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根据检疫审批单要求实施隔离监管;经海关特许检疫审批的,由海关根据检疫审批要求实施隔离监管。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做好隔离监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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