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食品分装?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都没查到关于食品分装的明确定义,可参考原卫生部批复文件、法规草案对分装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中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皆属于分装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添加少量其他成分不应改变被加工食品的属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4》修订说明规定,食品的分装,应该是将不易运输、不易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更换为小包装,更容易让公众消费的一种大包装变小包装行为。
201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食品分装定义,“食品分装,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将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行为。食品经营环节将大包装食品拆零销售,不再加工成预包装食品的,不属于食品分装。”
尽管后两项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删除了相关内容,目前仍是参考这两项草案中关于食品分装的定义进行理解。伙伴网认为食品分装是将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食品质量的前提下,将大包装食品更换成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行为。
2 食品分装企业的资质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九条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的审查要求中明确:“产品信息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备注的填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分装生产的,应在相应品种明细后注明。”因此食品分装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才可进行食品分装。
3 可以分装的食品
根据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第5问、《关于食品添加剂分装有关问题的复函》,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可以分装的食品见下图。
4 分装食品的标识要求
4.1 分装商的标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4.2 产地标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明确,“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因此分装食品的产地为分装的地址。
2024年6月27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地区)。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国(地区)。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 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地区)。如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
因此,进口食品分装的产地建议标识如下:
原产国/地:XX
分装商:XXX
产地:XXX(分装地址)
4.3 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识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分装产品保质期标注有关问题的批复》: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分装企业,属于食品生产企业的一种类型,其作为分装食品的生产者和责任承担者,可以结合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储存条件等自行确定新的保质期,并在最终确定的保质期限内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分装企业如改变原产品保质期的,应当结合原产品保质期、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因素开展相关保质期试验,并保存相关记录,未经相关试验数据确认,不得变更原产品保质期。
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因此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如只单纯性的分装,则分装食品的保质期应按原保质期标注,如分装食品中添加了少量其他成分,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期短于分装食品,则应按照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期标注。企业如想改变保质期,需开展相关保质期试验确认试验数据,并保存相关记录,否则不得改变原产品保质期。
4.4 配料标识
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分装食品的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
以上内容是食品伙伴网整理的食品分装常见问题及其解答。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食品分装企业提供实用的指导和帮助。如果您在食品分装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欢迎随时向我们反馈。我们期待与您的交流与探讨,共同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