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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和《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鲁市监法规字〔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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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30 09:22:10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5
核心提示:《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和《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市监法规字〔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10-21 生效日期 2024-1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和《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一、准确把握减轻处罚清单

(一)现行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对特定违法行为规定的罚则,起罚数额较高,实践中执法机关因未能全面考虑个案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未作出减轻处罚决定,造成部分案件小过重罚、过罚失当。为此,省市场监管局针对13类起罚数额较高的特定违法行为,制定本清单,旨在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牢牢把握过罚相当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符合本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减轻处罚。

(二)减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不是适用减轻处罚的全部情形,除本清单所列情形外,当事人具有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特别法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综合裁量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既有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适用减轻处罚清单

(一)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幅度基本一致。有条件的市局可以探索统一本行政区域内同类案件减罚罚款的裁量尺度,避免类案不同罚。

(三)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减轻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和《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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