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川办函〔2018〕1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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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川办发〔2022〕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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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02-07 | 生效日期 | 2022-02-0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4-10-29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川办函〔2018〕10号)同时废止。 废止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4〕46号)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川办函〔2018〕1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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