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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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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4 15:48:20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为规范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法规处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为规范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法规处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进一步强调了过罚要相当,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且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提出,“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利于对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具体化、标准化,为基层执法提供遵循和指导,促进规范统一,全省系统依法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供给。

二、起草过程

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学习借鉴浙江省、上海市等省、直辖市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过程中积累的先进经验,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法规处梳理原有相关规定,起草《征求意见稿》,并多次调研、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2024年10月21日,提请省局党组会审议,根据研究审议情况修改完善后,形成《湖北省市场监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9月书面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修改意见,共征集修改意见24条,采纳或部分采纳24条。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2日在省局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征集到修改意见。2024年10月16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司法机关、复议机关、基层业务骨干、高校法学领域有关专家等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评估,并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廉洁性评估。

四、主要内容

《湖北省市场监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及定义。明确了制度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定义及内涵。(第一条、第二条)

(二)主要原则及当事人权利保护。强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细化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三条至第五条)

(三)行政追溯期限及综合裁量。根据限缩解释的原则,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追责期限规定,并且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各种裁量因素,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第六条、第七条)

(四)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列举。(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及违法行为数量的认定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进行列举,违法行为数量的认定因素。规定连续性、继续性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五)程序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不予立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实施程序作出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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