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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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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10 16:40:22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市监规发〔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10-10 生效日期 2024-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解读:《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解读材料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检验机构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食品检验机构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建立食品检验机构风险类别标准,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食品检验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动态管理、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主要提供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时使用,不用于社会宣传。

第五条  信用风险分类划分为A(信用风险低)、B(信用风险一般)、C(信用风险较高)、D(信用风险高)四类。

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全部满足下列要求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A类:

(一)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首次全部判定为“合格”的;

(三)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中,购买社保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20%且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的;

(四)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主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统计数据等信息且信息真实、有效的;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品质检中心之一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六)运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的。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满足下列要求且不涉及C、D类情形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B类:

(一)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全部判定为“合格”的;

成立不满一年的食品检验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不涉及D类情形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C类: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包括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备案方式代替资质认定程序办理的;

(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违反分包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

(五)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六)未按照要求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

(七)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未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八)租用、借用场地期限少于1年的或者租用、借用的仪器设备期限少于1年的;

(九)发现存在其他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理,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D类:

(一)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且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未有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被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不涉及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四)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六)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或者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八)发现存在其他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周期为1年。每年3月1日前,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照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结合上一年度(上一年度为等级确定年度)监督检查等情况提出本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分类建议并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研判后确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第十一条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风险分类结果和“双随机、一公开”年度监督抽查安排实施检查。

(一)对信用风险分类为A的检验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二)对信用风险分类为B的检验机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每年在B类中抽取50%的机构实施一次检查;

(三)对信用风险分类为C的检验机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重点关注,原则上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查;

(四)对信用风险分类为D的检验机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严格监管,原则上每年至少实施两次检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分类结果,统一制定并下达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层级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结果,实行以下差异化服务:

(一)对信用风险分类为A的机构在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的,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支持机构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变更、扩项等。支持其作为能力验证承担机构;

(二)对信用风险分类为B的机构在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的,视情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对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事项,按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三)对信用风险分类为C的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原则上不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对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事项,按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四)对信用风险分类为D的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原则上不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对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事项,按照一般程序从严实施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由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牵头,食品等相关处室、信用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综合执法稽查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应用中心、食检中心、省质检院,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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