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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就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细则征求意见,多项规定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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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9 13:20:37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2024 年 10 月 8 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通知。该细则旨在规范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2024 年 10 月 8 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通知。该细则旨在规范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食品摊贩、小餐饮的许可审查按照地方性法规实施。

在管理部门职责方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以及利用自动设备经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报告工作。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工作,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还负责中央部属高校、省属本科院校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审查,并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对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包括多种类型,用餐人数在 50 人以下(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适用小餐饮许可条件。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有诸多限制,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等多种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且除食堂之外学校内不得申请其他的餐饮服务类经营许可(含小餐饮)。

食品经营者方面,主体业态确定需根据经营面积或食品安全风险。经营项目标注有不同要求,符合条件可申请简单制售经营项目并在许可证标注相关内容。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企业需在本省取得相关许可,集中用餐单位要审核承包企业情况。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经营形式有三种,许可部门要核查承包经营者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餐饮服务场所面积比例有明确标准,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都有相应规定。

报告制度涵盖多个方面,包括利用自动设备经营报告、跨省承包或委托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报告、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报告、从事网络经营及外设仓库报告等,都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内容。

此外,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单位食堂可安装设备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学校食堂宜推行视频监控式明厨亮灶;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可优化相关政务服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可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前通过登录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网站相关专栏、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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