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新版婴配生产规范9月6日起实施,护航宝宝健康新起点

原创|新版婴配生产规范9月6日起实施,护航宝宝健康新起点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09 11:51:0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为适应当前市场生产现状及其国际标准修订趋势,2023年9月25日,国家 卫健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23)。该标准过渡期为1年,将于2024年9月6日正式实施。食品伙伴网梳理解读了新旧版标准适用范围、厂房和车间、杀菌设备及生产过程等主要修订内容,供行业参考。

为适应当前市场生产现状及其国际标准修订趋势,2023年9月25日,国家 卫健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23)。该标准过渡期为1年,将于2024年9月6日正式实施。食品伙伴网梳理解读了新旧版标准适用范围、厂房和车间、杀菌设备及生产过程等主要修订内容,供行业参考。 

1扩大标准适用范围为了适应行业发展和新产品创新需要,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内容,并将标准名称修订为“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修订标准框架根据GB 14881-2013修改了标准框架,各章通用要求规定由符合GB 12693修订为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

修订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液态(生产)工艺的定义。删除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术语和定义,并在标准第4章明确不同作业区的基本范围。 

细化厂房和车间控制要求细化了不同作业区举例,重点增加了粉状和液态婴幼儿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要求,对粉状产品和液态产品生产清洁作业区中的浮游菌、沉降菌、表面微生物最大允许数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清洁作业 区动态标准控制要求与2022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动态控制要求相一致.

增加设施和设备基本要求杀菌是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工序,重点增加生产过程中各类杀菌设备应符合杀菌工艺的基本要求,以及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无菌灌装和灌装后热力杀菌的评估要求,特别规定了灌装后杀菌设备的热分布测试要求。同时,增加了排水设施的要求,对坡度、通畅、清洁死角、下水道等方面均进行了规定。

修订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2023版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分为“基本要求”“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过程特殊技术要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过程特殊技术要求”三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并对重要的加工参数提出要求,如:关键控制点、交叉污染等。第二部分修订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过程的特殊要求。在中间贮存环节新增“粉状半成品在清洁区外放置的要求”。在湿法和干湿法复合工艺冷却环节,新增对“通过流化床的进风温度和流化床出口的半成品温度建立监控措施”。在干混合环节,将干混合的温度由“不高于25℃”修订为“控制在 16℃~25℃”。新增传送原料及产品进入清洁作业区的管道应安装空气过滤系统的要求等。第三部分新增对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过程的特殊要求。 

修订检验要求不再引用GB 12693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调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全项目检验。同时,新增对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要求,即应按照GB 4789.26进行商业无菌检验。 

新增培训要求新增针对杀菌操作人员、液态产品罐装密封操作人员、清洁和消毒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等要求。 

小结综上可知,新版标准变化主要包括:新增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的内容;明确生产规范通用要求执行GB 14881的规定;修订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重点控制措施要求等。为更好实施新标准,婴配企业应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标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www.sqrdapp.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72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4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