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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舟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项目设立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舟食安委办〔20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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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25 14:24:37  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3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助推作用,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现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的设立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舟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舟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舟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舟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食安委办〔2016〕17号
发布日期 2016-12-19 生效日期 2016-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区、功能区)食安办,各县(区)金融办:

现印发《舟山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项目设立和管理指导意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舟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舟山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项目设立和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浙江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安办〔2015〕4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31号)、浙江省食安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食安险联席办〔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助推作用,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现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的设立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资金的募集

全市范围内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项目或单独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投入项目(以下简称公益资金)。公益资金采取从上一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预算为主,并建立公益资金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公益金预算额度由各保险机构根据各自需求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10%。上一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不足5万元的承保保险公司,也可不设专项公益资金。

二、资金的管理

资金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各承保保险公司在符合监管和公司内部财务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建立食安险公益专项项目,并建立专项资金台帐和支出明细账等组成的完整台账体系,实时记录资金收支情况。对公益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由各承保公司根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为保障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设立的宗旨,必要时,市、县(区、功能区)食安办和市、县(区)金融办可介入公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的使用

公益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开展相关活动时根据发生额冲销该资金预算余额。资金实行年度提取、结余滚存的方式管理,上年未使用完的余额拨入下一年资金项目盘子。具体使用范围可包括: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评估。组建技术服务队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参保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包括:制发参保单位牌匾,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制作食品安全宣传读本、折页、展板、视频、微电影等,开展食品安全宣讲和主题宣传活动等;

(三)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完善保险机构应急机制,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四)食品安全调查研究。邀请相关媒体及社会人士对食品行业的行业性和系统性隐患风险或潜规则进行调查,开展课题研究,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知识培训等;

(六)食品安全出险应急预支。投保企业在出险后赔款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确定的赔款额可由资金先行垫付,待纠纷解决后再将赔款额拨还资金项目;

(七)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四、其它事项

食品安全公益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可以标明全省统一的“浙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标识(见附件)。各保险机构编制资金预算前,应向有关单位通报资金使用意见。保险机构应及时在一定层面公告资金的年度使用规模、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附件.浙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标识.doc

   舟食安委办〔2016〕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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