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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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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25 09:56:23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压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市监发〔2024〕59号
发布日期 2024-06-28 生效日期 2024-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市局决定建立“三书一函”即《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制度。现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三书一函”制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推进工作、履行职责或者整改落实,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书一函”,是指《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三书一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行“三书一函”制度,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树牢底线思维,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秩序,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实行“三书一函”制度,应当遵循问题导向、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严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和业务机构(含注册许可机构、综合执法机构,下同)为“三书一函”制度的实施机构。法制机构负责“三书一函”的统筹、协调工作。业务机构依照其职责,负责相关领域“三书一函”的指导、承办工作。

第二章  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实施挂牌督办。

(一)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以及重大案件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在事故、事件或者案件的处置办理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可能存在区域性风险隐患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挂牌督办前,实施机构应当填写《实施“三书一函”审批表》,报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制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立案、编号、建档,明确事故(事件、案件)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等内容。如有必要,可以在市局政务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开展或推进核查处置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第九条  实施机构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未完成或者未按期完成督办事项的,继续督办,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认为已完成督办事项的,报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销号。

第十条  对于公开挂牌督办的事故、事件或者案件,审核结案后,责任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程序在政务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公布督办情况。

第三章   约谈通知书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约谈通知书》,对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决策部署不力,引发或可能引发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瞒报谎报缓报事件信息的;

(四)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涉及市场监管的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的;

(六)区县(及以上)党委、政府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达不到要求或出现严重下滑的;

(七)未完成或者未按期完成督办事项,以及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含具有法定审查、管理或者报告等义务的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下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事故、事件进行核查处置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实施约谈前,应当填写《实施“三书一函”审批表》,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

制发《约谈通知书》,应当立案、编号、建档,并明确约谈事由、约谈时间、地点及程序、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被约谈人属于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约谈人为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被约谈人属于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约谈人一般为实施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指定。

第十四条  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约谈,并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事故或者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问题和教训,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五条  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人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人就相应问题进行说明,查找原因,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人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实施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制作《约谈记录》。被约谈人属于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约谈记录》抄送当地区县党委、政府。

第十六条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整改方案,得到认可后按要求进行整改。被约谈人属于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还应上报书面检查。

实施机构应当审查整改方案,并督促、指导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整改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向约谈实施机构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指导被约谈人进行整改,并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相关负责人再次进行约谈;

(二)认为已完成整改的,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销号。被约谈人属于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内通报约谈情况。

第四章  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限期整改。

(一)督查、巡查、考核、检查等发现存在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问题的;

(二)抽查抽检、风险监测、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存在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风险隐患和明显工作漏洞的;

(四)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改进落实的;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规范、规程、准则等对督促整改的方式、方法、程序和文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抽查抽检、风险监测、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存在市场监管领域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事故调查、舆情处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发现存在市场监管领域突出安全风险隐患和明显工作漏洞的;

(三)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改进落实的;

(四)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实施限期整改前,应当填写《实施“三书一函”审批表》,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

制发《整改通知书》,应当立案、编号、建档,并明确整改事由、问题隐患清单、整改要求与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自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机构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约谈;

(二)认为已完成整改的,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销号。

第五章  提醒敦促函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敦促函》。

(一)对市场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市市场监管局安排部署的工作推进缓慢的;

(二)市场监管工作措施不得力,监管存在短板漏洞的;

(三)辖区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问题或者隐患的;

(四)辖区内可能存在行业“潜规则”风险隐患的;

(五)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对其发出《提醒敦促函》。

(一)质量体系建设、合规经营管理等存在短板漏洞的;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已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核查处理。不得以《提醒敦促函》代替法定处置方式,减免经营主体法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机构实施提醒敦促前,应当填写《实施“三书一函”审批表》,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

制发《提醒敦促函》,应当立案、编号、建档,并明确提醒敦促事项、提醒督促内容、要求以及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自接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立即进行改进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构收到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改进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限期整改;

(二)认为已改进落实到位的,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销号。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三书一函”台账,跟踪落实办理情况。

制发“三书一函”,由法制机构统一编号备案。法制机构应当及时统计、总结、分析本单位“三书一函”制度工作情况,每年定期向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作专题汇报。

第三十条  经营主体及相关人员对“三书一函”的落实情况,纳入监管档案。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落实情况依法作为信用监管的内容和行政处罚裁量的情节。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对“三书一函”所涉及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并公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在挂牌督办、约谈工作中,对督办事项、约谈意见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核查处置、调查报告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重大案件”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实施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领域“三书一函”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实施“三书一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实施“三书一函”审批表

2.挂牌督办通知书

3.约谈通知书

4.约谈记录

5.整改通知书

6.提醒敦促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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