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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26号(医疗卫生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发扬中医药优势在现行食品标签上单独列出药食同源膳品(食品)标识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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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24 09:41:15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878
核心提示:《关于发扬中医药优势在现行食品标签上单独列出药食同源膳品(食品)标识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9-11 生效日期 2024-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发扬中医药优势在现行食品标签上单独列出药食同源膳品(食品)标识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目录由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我委依照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积极推进食药物质目录修订扩增工作。2021年,我委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食药物质定义范围和目录修订管理程序。2019年、2023年先后将当归等6种物质、党参等9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2023年、2024年从食药物质的实际功效出发,制定发布8项《食养指南》,针对相关人群慢性病和营养不良疾病的预防控制需要,给予针对性指导,持续推动食药物质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和慢病防治,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为便利消费者更加清晰、全面获取食品信息,科学合理选购食品,新修订的GB 7718拟增加食品数字标签、食品声称相关规定。

您所提的以药食同源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膳品)食品,在标签配料表中独立列出使用药食同源原料名称的建议,能够突出我国中医药传统特色,有助于消费者辨识和选购添加药食同源物质的食品,服务消费者健康。食品生产企业在符合GB 7718规定基础上,可以自愿采用定量标识、数字标签等更明晰形式展示药食同源物质原料。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做好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增补工作,并协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食药物质的健康声称管理,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大力推动食药物质服务健康中国建设,提升营养健康高线。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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