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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冀粮规〔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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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24 09:40:16  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食盐、食糖储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冀粮规〔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9-20 生效日期 2024-09-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打包”修改类)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备注
1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粮规〔2022〕2号,冀粮规〔2023〕5号“打包”修改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驻库监管员原则上应跨县选派,每年一季度组织一次轮岗交流”。修改为“驻库监管员应跨县选派,每年一季度组织一次轮岗交流”。
2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食盐、食糖储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粮规〔2022〕6号 将第十八条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食盐、食糖储备动用指令。”修改为“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食盐、食糖储备动用指令。”
3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冀粮规〔2023〕3号 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本条属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4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收购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粮规〔2022〕5号 1.将《河北省粮食收购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修改为《河北省粮食收购管理服务办法》
2.将第三十一条“有效期两年”修改为“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3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传〔2024〕8号)和《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2024年9月30日前由我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结果予以公布,请做好工作衔接。

一、对列入保留类的14件规范性文件,在相应有效期内继续适用。

二、对列入“打包”修改类的4件规范性文件,在相应有效期内适用修改后的文件。

   1.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保留类).doc

   2.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打包”修改类).doc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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