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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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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18 16:33:5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统筹推进计量领域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提升计量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8-09 生效日期 2024-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协(学)会: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统筹推进计量领域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提升计量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所有计量活动的计量风险信息进行归集和共享,并进行分类管理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计量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计量风险分类智慧管理平台建设和计量风险分类评价管理模型构建。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计量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对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计量风险分类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管理、监管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监管、数据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计量风险分类管理的结果仅作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二章 计量风险信息归集

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新疆计量智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管理系统”)建立全区计量资源数据库,实现计量信息的集中管理、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信息的归集、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计量资源数据库主要归集以下信息: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信息;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信息;

(三)计量检定机构信息;

(四)注册计量师、计量检定员信息;

(五)计量标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信息;

(六)计量行政许可信息;

(七)计量行政处罚信息;

(八)其他计量信息。

第八条计量信息的归集,可以采取直接录入、数据导入和系统对接等方式进行。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对接智慧管理系统,向计量资源数据库推送在用计量器具信息,开发建设智能电能表、加油机、充电桩等不同数据资源应用场景。

第三章 计量风险等级分类

第九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计量信息状况,建立科学有效、运行规范的计量风险等级评价体系,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计量风险等级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风险分类评价标准》(见附表),采取得分评价和直接判定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动态评价,由智慧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确定。

第十条计量风险等级分为Ⅰ级(优秀)、Ⅱ级(低风险)、Ⅲ级(一般风险)、Ⅳ级(较大风险)、Ⅴ级(重大风险),共5级,基础分为100分,得分越高,风险越低。

综合得分在95分及以上为Ⅰ级(优秀);

综合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为Ⅱ级(低风险);

综合得分在75分至84分的为Ⅲ级(一般风险);

综合得分在65分至74分的为Ⅳ级(较大风险);

综合得分在64分以下的为Ⅴ级(重大风险)。

第十一条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计量风险等级直接定为Ⅴ级(重大风险):

(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量行政许可的;

(三)因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单次扣分20分(含)以上的;

(四)因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五)其他严重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智慧管理系统对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计量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查询。

第四章 计量风险分类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Ⅰ级(优秀),可以依法实施以下措施:

1.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各类表彰;

2.在日常监管中,可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对Ⅱ级(低风险),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三)对Ⅲ级(一般风险),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四)对Ⅳ级(较大风险),实行重点监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

(五)对Ⅴ级(重大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主动实施实地核查;

2.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计量风险分类结果与本行政区域计量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深度融合,实现风险分类结果常态化运用,并根据每年12月31日计量风险分类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及时对其进行风险降级处理。

对信息归集、信息披露、风险等级等存在异议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作出删除、更正、终止披露等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计量风险信息保护工作,对擅自篡改、虚构、删除、泄露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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