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南川区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局总局重庆市南川区税务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和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通知》精神,结合南川区实际,制定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
一、基本概念
按照品牌影响、经营特点、技艺水平、创新潜力等指标,将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选拔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进行针对性培育。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南川区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南川区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产品、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区级或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按照规定程序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标准体系
结合南川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制定以下具体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分类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镇街(园区)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的荣誉;
(2)在南川区内(可扩展至区外)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3家以上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且与主营经营范围一致)的;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5)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6)参加镇街(园区)及以上机构组织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获奖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南川区文化和旅游资源,在“大金佛山178环山趣驾”沿线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南川区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4)经营区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区级(可扩展至区外)有知名度,获评国家级钻级酒家的餐饮个体工商户;
(5)从事镇街(园区)重点打造的特色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金佛山方竹笋、南川米、大树茶、蓝莓等特色种植业等);
(6)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7)经相关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其经营产品、理念或者经营方式独特,并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或者上一年纳税进入全区个体工商户前100名,或者缴纳社保人数进入全区个体工商户前100名的;
(2)拥有区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4)经营者曾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7)被评为放心消费单位,“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且近一年内无属于经营者过错的消费投诉举报记录的;
(8)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包括但不限于文艺创作、文字创作等)、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优秀个人,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四、认定机制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区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匠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经营者本人同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后,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五、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比例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一个类型。同一个体工商户或者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六、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每年8月在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完成后,启动集中申报。集中申报期间,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完整准确填报申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自主申报认定。相关部门推荐的,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名单,由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上传培育平台,标注“推荐”标签。被推荐的对象需在集中申报期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上传相关信息。
(二)情况核实。集中申报结束后,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或者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在培育平台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进行核实,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走访调查。
(三)集中评审。经核实,申报、推荐对象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形成拟分类入库对象名单,自主申报的,征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组织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集中评审,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四)信息公示。相关部门未发现或者掌握拟分类入库对象存在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区政府、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拟入库对象名单,公开异议反馈渠道。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对“名特优新”拟分类入库对象存在异议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镇街以及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移出拟入库对象名单。
(六)认定备案。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并按程序上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七)标识标牌。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授予分类标识标牌。
七、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一)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移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库。
(二)评估确认。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8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经调查核实已不符合标准的,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名特优新”分类入库资格,停止优惠政策待遇并收回“名特优新”标识标牌。
在分类有效期最后一年,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纳税款、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有效期内获得过区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三)撤销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