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持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技术支撑体系,更好的发挥审评专家在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及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我委组织修订了《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管理,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由食品安全、营养、农业、食品工程、食品检验、食品标准管理等相关学科专业人员组成的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审评专家库”)。
第三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成员,即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科学公正;
(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专业的政策及标准规范,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技术工作,须是在职人员;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相应处分未解除期间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工作。
第四条审评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咨询、指导和评审;
(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科学论证;
(三)开展全省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专题研究;
(四)对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解释及指导;
(五)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第五条审评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供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评审谋取私利;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积极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五)不得以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对外发表相关言论;
(六)对与审评专家有利害关系的食品安全标准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审评专家应不断学习、研究、跟踪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进展情况,熟悉各类相关标准,掌握新发布的与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按时参加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培训。
第七条审评专家库原则上每届聘期为5年,省卫生健康委同时对审评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可对符合条件的新申报候选人进行一次增补,及时取消不再符合条件的专家资格并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取消审评专家的资格:
(一)违反职业道德,不能公正客观履行职责的;
(二)签署的专业意见明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要求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该项工作的;
(五)长期不参加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活动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5日原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甘卫食品发〔2018〕619号通知形式印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名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