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洪都拉斯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将于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以下简称《早期收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早期收获》实施,有利于两国企业及早享受自贸合作成果,加快中洪自贸协定谈判进程,推进中洪两国经贸关系进一步走深走实。
二、原产地规则保障《早期收获》顺利实施
为了确保《早期收获》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发布了公告2024年第111号,公布相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一)原产货物。
符合《早期收获》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货物可申请适用协定税率,原产货物包括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二)直接运输规则。
《早期收获》原产货物须满足双方之间直接运输规定,方可享受关税减让。对于经过中国、洪都拉斯以外一个或者多个国家和地区转运的货物,如果满足《早期收获》规定的具体要求,可视为在中洪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三)原产地证书。
《早期收获》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早期收获》原产地证书可自助打印,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原产地证书。
(四)证书申领。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五)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早期收获》项下协定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进行申报。在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7”。同时,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和全程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适用《早期收获》项下协定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小贴士:进出口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浏览公告的全部内容,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也可咨询当地海关或者拨打12360热线电话。
供稿单位:关税司 税管局(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