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 (黑应急规〔2024〕5号)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通知 (黑应急规〔2024〕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14 16:23:23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31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应急管理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相关事项已纳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黑应急规〔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07-31 生效日期 2024-07-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9-07-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应急管理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相关事项已纳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把握执法标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法定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要求和清单具体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理解“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改正”等用语的含义,严格把握好执法标准。

(一)初次违法。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二)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重点是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状态。

(三)限期内改正。限期内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下列执法程序。

(一)限期整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相关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复查验收。限期整改结束后,应当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案件办理。经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四)集体讨论。

1.除已经按照规定制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执法,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对相关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并未改变其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明确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知错改错,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合法生产经营意识。

四、确保执法公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发现本通知所附清单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依法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统一适用标准,不得区别对待,确保执法公正。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本通知所附清单列明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地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因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未设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黑应急规〔2022〕4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所附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发生变化,以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为准。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pdf

附件2: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pdf

附件3: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