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单位)9/p>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ldquo;五职责任?rdquo;安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已经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p>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2?/p>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rdquo;安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 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关键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455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7311.html">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侊/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3945.html">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侊/a>》《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p>
第三 五职责任?rdquo;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安全(安全总监)、生产、技术和设备的负责人、/p>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以上若不是同一人且均参与企业管理的,应作为记分对象分别记分、/p>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的责任;分管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一人兼任多个岗位的,按岗位分别记分、/p>
企业应当首次记分时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告?ldquo;五职责任?rdquo;的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等基本信息。新任职或职务调整的五职责任?rdquo;应自任职决定之日?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p>
第四 五职责任?rdquo;记分初始分值为12分,记分周期为每??日至12?1日,新建企业记分从取得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之日起算、/p>
第五 五职责任?rdquo;记分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rdquo;安全生产履责记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p>
第六 企业应建立健全记分制度,?ldquo;五职责任?rdquo;实行记分管理。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评记分,可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也可单独记分,形成记分档案。上级公司每半年对子公司(分厂)五职责任?rdquo;进行记分?ldquo;五职责任?rdquo;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调整的,该岗位分值接续累计、/p>
原则上每?2?5日前,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加分相关证明材料、/p>
第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记分台账。省应急厅负责每年对中央驻鲁(二级)和省属企业进行记分,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记分一次,可结合执法检查和各类督导检查等方式进行。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梳理汇总记分结果应于次??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应急厅、/p>
第八 记分结果分为五职责任?rdquo;记分和企业记分?ldquo;五职责任?rdquo;记分逐项累计,企业的记分按比例加权计算(主要负责?0%、其他责任人?0%)。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记分结果,?ldquo;五职责任?rdquo;和企业实施分级管理、/p>
第九 记分结果分为3个层次,6分及以下?分以?10分以下?0分及以上、/p>
第十 五职责任?rdquo;记分结果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累计记分?0分及以上的,由各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表扬;连续两年均?0分及以上的,在各级应急系统先进个人评选活动中优先推荐;在安全专家遴选时,予以优先考虑、/p>
2.年度累计记分?分及以下的,企业应加强各责任人的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取消其评选应急系统先进个人推荐资格;按分级监管原则,由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应责任人进行通报或约谈警示;连续两年记分均为6分及以下的,向社会公示曝光,建议企业按照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p>
3.主要负责人一次性扣12分的,不再进行加分记分,应在相应层级主流媒体进行公开承诺。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第十一 企业记分结果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累计记分?0分及以上的,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p>
2.年度累计记分?分及以下的,由所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发警示函,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管;取消应急系统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加大执法频次,所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每季度至少进?次执法检查、/p>
3.一次性扣12分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提请关闭等措施,将企业列入重点帮扶对象,进行重点监管,启动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p>
第十二条 企业应客观真实记录履责情况,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p>
上级公司记分结果与实际情况有严重偏差的,对上级公司全省通报并责令其重新记分、/p>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日起施行、/p>
附件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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