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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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闽环规〔202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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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7-26 | 生效日期 | 2024-1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9-10-31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原2021年印发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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