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06 08:52:27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77
核心提示: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经充分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经充分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一)修订背景。《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由省政府于2014年印发,自实施以来,在便利市场准入、释放住所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投资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原《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和表述,与《条例》《实施细则》不相一致,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意义。修订《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效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条例》的必然要求。

(三)修订过程。自2023年3月份以来,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全面研究论证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期间,充分征求相关省直单位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意见和建议,达成一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登记类别、使用标准、法律文书送达、自主申报承诺制、形式审查、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拓展了便利化措施。提出了“集群注册”、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度,大幅降低投资创业成本。

(二)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借用)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及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更加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

(三)明确了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明确规定申请人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未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四)规范了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文物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