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经充分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一)修订背景。《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由省政府于2014年印发,自实施以来,在便利市场准入、释放住所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投资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原《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和表述,与《条例》《实施细则》不相一致,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意义。修订《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效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条例》的必然要求。
(三)修订过程。自2023年3月份以来,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全面研究论证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期间,充分征求相关省直单位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意见和建议,达成一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登记类别、使用标准、法律文书送达、自主申报承诺制、形式审查、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拓展了便利化措施。提出了“集群注册”、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度,大幅降低投资创业成本。
(二)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借用)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及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更加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
(三)明确了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明确规定申请人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未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四)规范了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文物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