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市应急管理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下简称《目录》)进行了梳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现决定继续施行该《目录》,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8月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将另行通知。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21〕21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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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21〕2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