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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清府函〔202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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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05 10:55:17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市应急管理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下简称《目录》)进行了梳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现决定继续施行该《目录》,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8月1日。
发布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清府函〔2024〕348号
发布日期 2024-08-01 生效日期 2024-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市应急管理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下简称《目录》)进行了梳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现决定继续施行该《目录》,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8月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将另行通知。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21〕21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21〕213号).pdf

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负面清单).pdf

附件2: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正面清单).pdf

附件3: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正面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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