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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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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02 17:27:11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69
核心提示:为了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弘扬传承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发布日期 2024-08-02 生效日期 2024-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弘扬传承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邛崃区域,包括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蒲江县等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

邛崃区域酒类产业的发展应当坚持质量优先、绿色发展、品牌培育、传承创新的原则,发挥国家中心城市产区优势,建设创新开放、多元融合的美酒产区,推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振兴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支持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产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

成都市和属地酒类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工作。

发改、教育、科技、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广旅、市场监管、博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

酒类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组织实施行业和产品整体宣传和品牌塑造,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诚实守信,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服务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义务)

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诚实经营,传承创新,推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表扬奖励)

成都市和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二章创新发展

第十条(产业规划)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建圈强链)

成都市和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建设,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提升产业链发展水平:

(一)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含酒类生产企业和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酿酒专用粮研发、种植基地,鼓励原粮集采储运供应链企业与邛崃区域酒类企业合作,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邛崃区域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和产业原粮供应链的稳定;

(二)支持建设包材配套产业园,鼓励吸引国内外知名设计团队和酒类包材各细分领域专业生产企业入驻,推动新包装材料和新包装容器的应用;

(三)支持建设电商产业园,构建集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运营平台;

(四)鼓励依托会展、重大节会等活动,支持推介邛崃区域酒类产品,展示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

第十二条(产业协同)

支持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多元融合发展,强化产业协同,建设多品类优质酒类产区。

鼓励邛崃区域酒类企业和商贸、旅游等企业合作开发商贸、旅游产品,推行个性化定制,发展服务型制造,推进邛崃区域酒类文化与旅游、商业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生产标准)

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鼓励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行业协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四条(技术创新)

鼓励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加强对酿酒原料、酿造工艺、发酵机理等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应用。

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生产研发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新型酒类产品和衍生产品,推进邛崃区域酒类产品多样化发展和品质化提升,拓展消费群体和消费区域。

鼓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邛崃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院校企地合作,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共建共享研发平台、产业技术转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酒庄建设)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依法利用森林资源、农村田园景观、自然风光、乡村民俗等,结合川西林盘特色风貌,建设风格多元、体验各异的酒庄等项目,探索涵盖休闲度假、观光研学、酿造品鉴、餐饮住宿等功能的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模式。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利用存量空间,结合历史文化,实施场景升级改造,开发和生产价值内涵丰富的酒庄系列产品。

第十六条(城乡融合)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科技、食品加工、文博旅游、运动竞技等功能载体建设中,融入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要素,打造连结城市、服务乡村、融合发展的生态酒镇、酒村等特色地标,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七条(开放合作)

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与国内外协会、商超、企业、电商平台等加强合作,增加产品出口,推动邛崃区域酒类产品融入国际酒类市场。

鼓励邛崃区域产区与各大酒业产区强化合作,建立紧密、高效、稳定的合作机制,强化产区联盟。

第三章保护传承

第十八条(活化利用)

成都市和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特色街区、小镇、公园等规划建设中融入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元素,加强对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

支持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邛酒博物馆等文化展示场景,挖掘和展示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

第十九条(传承发展)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申报名优老窖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等项目。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酿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条(品牌培育)

鼓励邛崃区域有关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创建川酒成都产区酒类区域公共品牌,支持依法注册和运用集体商标。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通过资产并购、股权合作等方式进行品牌整合,培育邛崃区域酒类龙头企业,加强邛崃区域酒类品牌建设。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邛崃区域酒类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地理标志)

邛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邛酒地理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鼓励酒类生产者积极申请使用邛酒地理标志。

第二十三条(宣传推广)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在国内外建设品牌体验店等消费体验场景,提升品牌知名度、辨识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推广邛崃区域酒类历史文化。

第四章要素保障

第二十四条(用地保障)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预留空间。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土地要素保障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支持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园区电力、燃气等能源设施进行提能升级,完善周边路网建设。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鼓励邛崃区域酒类生产者开展节能减排类技改、扩能扩产和转型升级。

支持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邛崃区域酒类生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管理。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所需污染物排放指标由成都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适当调剂;所需生产用能由成都市发改部门依法保障。

第二十七条(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前提下,支持市级产业投资基金设立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八条(人才支持)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人才计划,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合理划分人才类别,建立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针对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学科建设;鼓励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与大中专(职)院校合作开展定向人才培训。

对引进的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人才,在住房、就医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智慧平台)

鼓励和支持邛崃区域酒类生产经营者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原粮种植、生产酿造、市场营销、金融服务等环节融合协同,推动建立邛崃区域酒类全产业链数字服务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支持邛崃区域酒类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区: 成都市 
 标签: 酒类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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