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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民养〔20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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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4 10:51:28  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45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发布文号 浙民养〔2024〕97号
发布日期 2024-07-23 生效日期 2024-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7月16日

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我省“两个先行”的奋斗目标,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到2025年底,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服务,全省助餐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服务对象有效扩面。到2027年底,老年助餐有需求的村(社区)基本覆盖,多元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老年助餐服务

1. 规范服务对象。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优先为“不能烧、不敢烧、不会烧”三类老年群体,即无法自主做饭的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做饭存在较高风险的高龄老年人、不会做饭的独居老年人等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各地要以村(社区)为单元,做好老年人需求摸底,在保障刚需人群基础上,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其他年龄群体提供服务。

2. 规范服务内容。重点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晚餐、早餐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鼓励有条件的助餐服务机构结合老年人饮食差异和身体状况,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餐食,拓展协助进餐、线上点单等服务。支持助餐服务机构在满足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提供其他助老服务。鼓励节假日期间照常营业,保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3. 规范服务设施。将助餐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加强适老化改造,配备智能服务终端,保障服务便利可及。乡镇(街道)、未来社区(完整社区)以及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建有老年食堂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其他村(社区)争取建有老年食堂或配送点,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自然村可设置互助点。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优先用于建设助餐服务场所。鼓励养老机构、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公益慈善组织等发展老年助餐服务。

4. 规范服务价格。加强成本核算,综合计算助餐人员、粮油食品、水电等支出,合理制定菜单价格。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年龄、失能等级等情况,采取打折、餐补、限价等让利方式,实行差异化优惠。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不提倡多重让利,不提倡以免费或者超低价格形式提供服务。

(二)因地制宜采取助餐模式

1. 开办村社老年食堂。建设一批村(社区)自营或者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作为老年助餐的基本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广“老年食堂+”模式,拓展社会化服务,发展社区食堂。

2. 建设老年中心食堂。在乡镇(街道)或多个村(社区)建设中心食堂,委托社会力量提供集约化助餐服务,采取“一中心+多站点”的服务模式。不具备烹饪条件或者助餐需求少的村(社区),可结合照料中心合理设置老年助餐配送点。鼓励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中心食堂为老年人设置就餐专区。支持老年中心食堂面向社会开放,通过营收让利老年人。

3. 依托食堂资源配送。发挥养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食堂资源优势,支持其为周边的村(社区)提供配送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堂食服务。

4. 鼓励餐饮企业服务。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年餐桌。支持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开发适老化餐品,满足老年人多元需求。山区、海岛地区,鼓励利用民宿等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5. 发展邻里助餐。在配送餐条件差的农村偏远山区、海岛,采取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家庭开设邻里互助点,解决附近老年人吃饭问题。

6. 推进“互联网+助餐”。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与互联网配送餐平台、同城配送等经营主体开展合作,利用现有快递网络为老年人配送餐。

(三)推动老年助餐可持续

1.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当地财政视情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提供助餐服务的机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 鼓励集体经济参与。将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鼓励村集体参与老年食堂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成立村级关爱基金,建立“政府补助+村社补贴”的老年助餐服务综合成本承担机制。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地在农村地区结合实际,推行“共富工坊”“爱心农场”等创新模式,扩大老年助餐资金资源筹集渠道。

3. 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支持和引导公益组织、慈善组织、商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乡贤等群体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助餐服务,组织开展冠名认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活动。鼓励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老年助餐连锁化、集团化运营,采取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制作等方式,降低成本,让利经营。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采取“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方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参与送餐服务,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绩效给予适当奖励。

4. 巩固家庭基础地位。助餐费用以老年人家庭支出为主,坚持有偿服务,防止过度福利化。推广使用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将助餐服务作为重要内容,鼓励子女为老年人充值和线上点单,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消费情况给予一定的配比奖励。结合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及“敬老月”等活动,加强敬老孝老宣传引导,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四)加强助餐服务监管

1. 守牢食品安全。强化养老助餐机构食品安全准入管理,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规范食材采购、加工制作、备餐供餐、餐具洗消、食品留样等各环节过程控制,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分类推进乡镇(街道)居家养老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食堂“阳光厨房”建设,明确建设标准,实现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开、透明。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抽查检查,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2. 保障场所安全。抓好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场地设施特别是厨房应符合服务设施规范,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可进行适老化改造,方便老年人进出。食堂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做好基本培训,做好应对火灾、自然灾害等应急准备。参照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方式,支持各地为助餐工作人员、送餐人员、用餐老年人等提供保险保障。

3. 注重送餐安全。严格把控送餐各个环节,落实送餐人员及送餐车辆资质审核工作,执行浙江省《居家老年人送餐服务规范》(DB33/T 2399-2021)。考虑送餐成本、农村交通不便等因素,结合实际配置送餐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为送餐服务提供便利。

4. 加强数字监管。推广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数字化应用,规范数字助餐结算机具,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检查。强化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老有康养”优享工程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浙里康养”指标体系,纳入创建老年友好城市和老年友好社区的重要内容,纳入省政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督查激励。

(二)形成部门合力。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商务、税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完善具体的落实措施;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优秀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培育和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加强示范宣传和品牌激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省民政厅: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推进。

省公安厅:按照规定为送餐车辆开展登记上牌工作。

省财政厅:按规定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

省人力社保厅: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省自然资源厅:统筹规划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支持、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

省建设厅: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省农业农村厅: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

省商务厅: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助餐服务。

省税务局: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省市场监管局:承担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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