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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字〔202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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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5 14:06:00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字〔2024〕102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生效日期 2024-07-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

“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用地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持续做好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以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3市为重点区域。到2025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38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超过0.9%,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15.07万吨、9.52万吨。

二、产业结构绿色升级行动

(一)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规划水土保持审查、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国家粗钢产量调控目标。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电炉钢占比达到7%左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优化调整重点行业结构。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引导钢铁、水泥、焦化、电解铝等产业有序调整优化。到2025年,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除外)全部整合退出。2024年年底前,济宁、滨州、菏泽3市完成焦化退出装置关停;2025年6月底前,济南、枣庄、潍坊、泰安、日照、德州6市完成焦化退出装置关停,全省焦化装置产能压减至3300万吨左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各市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指导企业积极申报VOCs末端治理豁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省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能源结构清洁低碳高效发展行动

(一)加快推进能源低碳转型。推进清洁能源倍增行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2亿千瓦以上。持续推进“外电入鲁”。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全省重点区域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10%左右,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油母页岩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完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配合)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重点区域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能源局等配合)

(三)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市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基本完成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散煤替代力度,重点区域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逐步推进山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规模化养殖场采用清洁能源供暖。(省畜牧局牵头)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交通结构绿色转型行动

(一)加快建设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十四五”期间,全省铁路货运量增长10%,水路货运量增长12%左右;重点区域沿海主要港口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力争达到80%。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济南市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对重点区域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到2025年,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力争到2025年,重点区域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牵头)

(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山东海事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山东海事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油品监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继续清理整顿违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山东海事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面源污染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

(一)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推动化肥减量增效,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加快提升科学用药水平,深入推进绿色防控,着力推进统防统治升级。到2025年,全省化肥施用量控制在358.05万吨以内,农药使用量原则上控制在10.29万吨以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深化扬尘污染治理。鼓励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重点区域道路、水务、河道治理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牵头)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推进矿山治理。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到2025年,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除外)。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配合)

(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推广秸秆科学还田和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技术,增强秸秆收储运服务能力,提高秸秆利用效能。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推进“人防”“技防”结合,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秸秆禁烧监管体系,开展秸秆禁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多污染物协同治理行动

(一)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开展VOCs液体储罐专项治理。做好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工业园区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信息管理平台日常运维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动火电、氧化铝等行业深度治理。鼓励各市因地制宜开展环保绩效提级行动,推动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或行业引领性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以及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力度,采取除臭措施,防止恶臭污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到2025年,全省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牵头)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七、管理体系完善提升行动

(一)推进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2025年年底前,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市空气质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其余12市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期限、各阶段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达标路线图,并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完善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体系。按照国家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牵头)

八、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行动

(一)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强监测数据联网共享与分析。各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开展光化学监测。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优化升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持续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空气污染高值区管理、大气污染源远程监督帮扶两项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企业依法查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加快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移动源定位管控等信息数据集成应用。到2025年,各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重点区域城市实现逐年更新。加强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加快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高效VOCs治理技术及相关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牵头)

九、政策体系引导提升行动

(一)完善大气环境标准体系。开展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研究、氨逃逸控制研究,完善支撑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相关技术指南(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按照VOCs自动监测、大气氨排放监测与遥感监测等技术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加大清洁取暖改造、运行财政支持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牵头)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环保金融项目库作用。(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

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市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全力协调推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各项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严格责任落实。抓实抓细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加强重点区域指导帮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推进信息公开。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各有关排污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公布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牵头)

(四)实施全民行动。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线索。省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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