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批准新兽药、兽药变更注册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04号)

农业农村批准新兽药、兽药变更注册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2 10:25:54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389
核心提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等17家单位申报的口蹄疫病毒O型化学发光抗体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04号
发布日期 2024-07-11 生效日期 2024-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等17家单位申报的口蹄疫病毒O型化学发光抗体检测试剂盒等5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发布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准北京生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申报的锦心口服液等3种兽药产品变更注册,发布修订后的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该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批准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申报的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兽药产品变更注册,申请人按照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自行修改并印制、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新兽药注册目录

2.兽药变更注册目录

3.工艺规程

4.质量标准

5.说明书和标签

农业农村部

2024年7月10日

附件1
                                                                                   新兽药注册目录

新兽药名称 研制单位 类别 新兽药注册证书号 监测期
口蹄疫病毒O型化学发光抗体检测试剂盒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洛阳现代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阳莱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标驰泽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三类 -2024 3年
新兽药证字36号
 
水飞蓟素胶囊 北京生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迪森(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泰尔(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宠族科技有限公司、爱宠族(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五洲牧洋(黑龙江)科技有限公司 三类 -2024 3年
新兽药证字37号
 
猪瘟活疫苗(C株,ST细胞悬浮培养) 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三类 -2024 3年
新兽药证字38号
 
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二联灭活疫苗(XJ03株+4型MD0322株+5型SH0165株)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三类 -2024 3年
新兽药证字39号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洛阳现代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立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艾迪威(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圣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莱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类 -2024 4年
新兽药证字40号
 

附件2
                                                                               兽药变更注册目录

兽药名称 申请单位 兽药标准来源 变更事项 监测期
(针对变更事项)
锦心口服液 北京生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迪森(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增加靶动物淡水鱼 3年
新兽药证字12号
 
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传染性鼻气管炎二联灭活疫苗(NMG株+LY株,悬浮培养) 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扬州优邦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2016 同意将细胞微载体悬浮培养生产工艺变更为细胞全悬浮培养生产工艺;同意将制苗用病毒液收获后先浓缩纯化再进行灭活变更为制苗用病毒液收获后先灭活再进行浓缩纯化。 /
新兽药证字51号
 
犬细小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 国药集团动物保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同意将包装规格由“10份/盒”变更为“1头份/盒、10头份/盒”;将贮藏与有效期由“2~28℃阴凉干燥处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变更为“2~28℃阴凉干燥处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 /
新兽药证字8号
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 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2009 休药期项下弃奶期“12小时”修订为“0小时”。 /
新兽药证字2号
 

附件:   说明书和标签.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