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创新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的函》(琼司法〔2023〕421号)《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和实施减免责“四张清单”的函》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我局制定《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并经2024年6月28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符合《四张清单》适用条件的,依法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和引导。
二、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选择性执法,切实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各单位对于违法行为当事人符合《四张清单》所列违法具体事项的全部适用条件,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严格审查,避免滥用。执法人员在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建议时,还应阐明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的事实、依据,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并按案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三、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粮食流通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琼粮规〔2021〕4号)随即废止。
附件:一、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三、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四、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