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驻部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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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环环评〔2024〕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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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7-08 | 生效日期 | 2024-07-0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关于加快实施长江经济带 11 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9〕99 号)、《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 号)同时废止。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驻部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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