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关于全面抵制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的建议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关于全面抵制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的建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20 09:49:59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20
核心提示: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抵制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的建议》(第1110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建议。经与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6-19 生效日期 2024-06-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何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抵制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的建议》(第1110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建议。经与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部门应对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的工作情况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一是加强应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指导。2022年,在学习借鉴部分省市有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市市场监管局以“工作指导”的形式制发《关于依法做好“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全系统12315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具体承办单位学习参考。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的认定归纳总结了12个方面的特征;对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提出了依法把好受理关口、强化程序合法、提供真实证据证明材料、审慎落实惩罚性赔偿等4个方面的意见;对督促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增强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宣传培训引导、督促经营主体加强内部管理、引导经营主体加强技术防范等意见,并就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提出了建立“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异常名录、建立跨区域投诉举报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的对接沟通、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等4条措施。  

二是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依法建立相关免罚制度。2021年,市市场监管局与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共包括87条市场监管领域免罚事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明确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的,属于免罚情形。2023年,市市场监管局与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市监发〔2023﹞86号),选取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渝北区、铜梁区、石柱县等6个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涉案主体合规评估试点,对“认错认罚、整改到位”的涉案经营主体减轻或从轻处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同时,依法依规处理查办各类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无论案件中是否存在“职业打假人”,均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加强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的统计分析。2017年,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职业打假人信息库”,设置职业打假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关注行业、主要活动区域、“打假”记录等20多个数据项。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关联投诉举报记录和线下搜集录入等方式,广泛收集、详细关联记录其相关信息和数据,加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研究。截至目前,“职业打假人信息库”共收录职业打假人1896人。  

四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定期信息通报机制,每月对异常投诉举报数据进行梳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有效促进信息互通共享。与公安机关建立恶意索赔线索互通机制。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有职业索赔人利用工具,人为破坏商品包装并向商品包装内放入异物,以录制视频或拍照向经营主体索赔的线索,第一时间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线索通报给市公安局处理。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共同探索应对“职业索赔”的方法路径,联合建立川渝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库,共入库13331人。  

(二)全市法院涉“职业打假”案件情况  

我市法院涉“职业打假”案件主要系食品药品领域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主要特点是职业索赔人在购买食品药品后,向法院请求生产者、销售者向其支付所购食品药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市高法院于2022年初,针对2021年新收该类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审判态势,提前分析研判,聚焦诉源治理,于2022年2月建立并施行了该类案件定期通报督办制度,予以精准把控、严格督导。2023年全市法院一审新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751件,比2022年的5354件减少4603件,同比下降85.97%,诉源治理取得良好效果。从目前全市法院涉“职业打假”案件新收案数量以及各中、基层法院反映的情况看,外地职业索赔人集聚重庆打假,以及职业索赔人起诉中小微商户(包括超市行业经营主体)进行索赔的现象已经得到有效规制。  

市高法院在依法审理涉“职业打假”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又紧扣“稳定经济大盘、稳住社会大局,保市场主体、保民生改善”重点工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行稳致远。  

(三)公安机关工作情况  

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市公安局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工作要求,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先后与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线索移送、协作联系的工作联动机制,抓源治本,强化源头防范。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实务  

(一)司法观点和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的购买者,认定其具有消费者资格。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明确了“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索赔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指出在司法解释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有的购买者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新情况、新问题,发布典型案例旨在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从上述司法解释以及答复意见、典型案例的观点来看,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索赔人,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排除其消费者的身份。  

(二)行政实务  

2024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该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判断投诉举报人是否属于“牟取不正当利益”需要形成更加详实的细则和规范。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推动从源头优化消费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发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存在投诉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不同投诉人通谋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投诉人恶意制造经营者侵权的虚假事实或者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投诉人曾因敲诈勒索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被投诉人提供材料,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公示情形。”该条款也未将特定群体排除在消费者之外,未限制其投诉举报的权利。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依法有效应对职业打假恶意索赔行为,维护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下一步,我们将立足职能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采取措施,依法应对职业打假恶意索赔行为。  

(一)积极推行审慎包容执法司法  

根据您提出的“研究出台地方性法规制度”的建议,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规范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行政执法,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加大对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加强宣传,扩大免罚清单制度的社会影响和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处置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案件,充分运用首违不罚等法律法规,杜绝以赔代罚现象。针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优良营商环境的“牟利性打假”,坚决依法依规处置,切实保护相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真打假”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强化川渝两地协同联动,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川渝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进一步推进对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评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适时在全系统推广运用。  

二是人民法院将依法办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规则。全市各级法院将持续加强案件审理,强化审判调研,积极开展新业态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研究探索,在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等方面,加强审判指引,严格司法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确保涉“职业打假”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  

(二)建立职业打假类案件办理协调机制  

根据您提出的“严厉打击职业打假恶意索赔行为”的建议,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收集,定期汇总梳理、分析研判职业打假情况,积极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共享信息、协调联动、协同监管,共同建立科学应对职业打假人的防范处置机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职业打假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从行政执法、行刑衔接方面加强协作,在复议、诉讼环节争取得到支持。进一步加大投诉举报和监管执法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执法干部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不断完善异常投诉举报信息库数据,强化数据分析运用,提高数据对辅助决策和监管执法的水平。  

二是人民法院将全阶段规制职业索赔人滥诉牟利诉讼行为,引导职业索赔人依法理性维权。在诉前、立案、审判等各个阶段,持续强化监督指导。在诉前阶段,用好“老马工作室”等驻院调解平台,积极委托行政职能机关、行业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提高诉前调解的质量、效率靠前化解矛盾。在立案阶段,依法规范涉“职业打假”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立案管辖。对于网络消费购物中侵权行为地不明确、被告住所地不在重庆辖区等情况,及时移送管辖,防止职业索赔人虚构管辖连接点进行诉讼。在诉讼审理阶段,严格依法确定职业索赔人申请鉴定等举证责任。对职业索赔人的牟利性滥诉行为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否定性评价,降低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牟利预期。对于职业索赔人“夹带、掉包、造假”以及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移送一起。  

三是公安机关将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打假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核查惩处,依法严惩以“打假”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强化线索摸排核查,强化对职业打假信息的研判,强化对相关线索的精准识别、落地核查,依法跟进处置。抓好案件侦办,对工作中发现和其他单位移交的以“打假”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开展打击整治。做好协作配合,依托已建立运行的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对其他单位移交和商请协查“打假”类线索积极配合核查,及时回复反馈。对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同步上案,开展联合打击。加强宣传震慑,对成功侦破的涉及恶意职业打假的敲诈勒索案件,及时通过公安媒体矩阵向社会通报,切实形成打击震慑,遏制此类犯罪在我市滋生。  

(三)努力提升经营主体依法应对职业打假行为的能力  

根据您提出的“采取综合措施遏制职业恶意索赔乱象”的建议,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异常投诉举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强化与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的会商研判,联合探索依法应对职业打假的工作举措。不断完善川渝市场监管异常投诉举报名录库,梳理重复投诉举报、一人多次投诉举报、恶意投诉举报等异常投诉举报清单,共享信息,协同助力监管执法工作。  

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被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场主体分行业开展质量提升帮扶会。梳理近年来投诉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帮扶经营主体明确整改方向,指导其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监管执法关口前移,从源头减少消费争议发生率,切实落实高水平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  

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应对职业打假。遇到纠纷后依法处理,不能无原则地妥协退让。遇到敲诈勒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遇到侵权行为时,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多渠道宣传普及消费维权知识,传播科学文明的商品和服务知识信息,树立消费者理性维权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是人民法院将加强诉源治理,注重法治宣传。积极参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建设。扎实推进落实强基导向“六项工作”,健全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制度机制,用好消费纠纷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努力从根源治理职业打假非法牟利行为,从源头减少职业打假引发的纠纷,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指引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鼓励企业采取“吹哨人制度”,尽早发现问题,最大程度防止损失扩大。  

此答复函已经唐英瑜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也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联系人:甘乐  

联系电话:63843309  

邮政编码:401147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