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p>
现行的〉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5605.html">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泔/a>》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印发,距今已实?9年,《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011年印发实施,距今?3年,部分规定已不适用于当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p>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大力推行重点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是推进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工作方向、/p>
近年来,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暴露出不少问题,迫切需要结合法律法规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安装和使用具体规定,压实各方责任,满足生态环境管理需求、/p>
鉴于以上原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启动修订工作、/p>
二、编制过稊/p>
2023?2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牵头,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支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学习借鉴省外经验,深度研判监管执法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初稿?023?2月和2024?月,分别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审查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技术论证?024?月通过合法性审查,2024?月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会审议通过?02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关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备案审查意见、/p>
三、主要内宸/p>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七条,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安装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p>
第一?ldquo;总则?条。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有关术语、/p>
第二?ldquo;职能职责?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及有关服务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责任。结合国家和省级电子督办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应当核实、反馈电子告知和督办信息、/p>
第三?ldquo;安装使用?0条。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联网范围、安装联网标准、联网要求、验收及备案要求;明确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的规定明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明确完成标记即为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明确自动监控设备传输异常、故障等特殊情形报告和处理方式、/p>
第四?ldquo;监督管理?条。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的运用要求、数据超标以及超总量的判定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要求及惩戒机制、/p>
第五?ldquo;法律责任?条。引用环保法、大气法、水法及排污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违法情形和责任、/p>
第六?ldquo;附则?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冲突解决方式、/p>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法》于2024??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云府?84号,云南省环保厅1号公告)同时废止、/p>
五、下一步工作安掑/p>
(一)充分做好《办法》的阐释和说明,让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详细内容和具体要求、/p>
(二)组织开展培训,将《办法》纳?024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重要内容,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的能力和水平、/p>
(三)加强指导帮扶,组织有关专家深入执法一线,协助基层执法人员解决使用过程发现的疑难问题,做好以案释规工作、/p>
(四)加强《办法》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的有效衔接,提高智能化执法水平、/p>
相关文档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8647.html">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