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十三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和省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十三届省委历次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地域特色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稳中求进推动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突出立法重点,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黑龙江全面振兴
坚持人民至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目标导向,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实现全面振兴、建设现代化强省的立法需求,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用先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为奋力开创黑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新局面提供法制保障。
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粮食,中国饭碗”要求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草案;开展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调查研究工作。
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草案、税收保障条例草案调查研究工作。
在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构建具有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标准化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调查研究工作。
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实践地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河道管理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森林管理条例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调查研究工作。
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消防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反恐怖主义条例草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民航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调查研究工作。
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档案管理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开展统计管理条例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调查研究工作。
二、提高立法质效,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新时代立法工作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理念,不断丰富立法形式,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到立法工作的首位,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相关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重大问题,及时按照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支持配合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和2023年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有关要求,支持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确定地方性法规项目、组织法规案起草、协调重大问题、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主动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法工委协调沟通,做好相关立法工作衔接。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三)深入践行立法为民理念。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断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各项制度,使立法真正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工作,使立法更接地气、更具实效。凡是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其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应当征求市场主体及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
(四)推进立法精细化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效果,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在发挥“大块头”立法整体性优势的同时,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有效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论证,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进行综合考量,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进一步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作用,提升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三、强化责任担当,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高质高效推进起草工作。
起草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切实提高立法项目起草质量,扎实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列为年内提请审议项目的,要按时提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为审查、审议工作留足时间。列为预备项目的,要加大推进力度,抓紧开展调研、论证、评估、协调等各项立法前期工作,为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谋划、储备项目。列为调研项目的,应当重点针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时机等方面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对于立法必要性不强或者立法时机不成熟的,在下一年度申报立项时予以调整。在起草立法草案过程中,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主动沟通协调,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营商环境、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开展论证评估、协调重大分歧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未经沟通报送送审稿的,省司法厅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要立法项目,要加强与起草责任单位的沟通,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程序不减、标准不降、按时完成;对成熟度较高的预备项目,统筹考虑立法日程安排;对长期“备而不立”的预备项目、调研项目,要在谋划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作出适当调整。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把关,起草责任单位报送的送审稿存在《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暂缓审查或者将送审稿退回起草责任单位。要切实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立法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以及相关上位法规定,遵循立法程序要求。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分歧;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避免久拖不决。
附件:《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起草责任单位
附件
《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起草责任单位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5件)
(一)年内提请审议项目(8件)
1.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粮储局、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2.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制定,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4.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5.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制定,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6.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7.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改,省档案局起草)
8.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修改,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和有关改革任务推进要求,适时提报需要修改、废止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二)预备项目(15件)
1.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2.黑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制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3.黑龙江省电力条例(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5.黑龙江省慈善条例(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6.黑龙江省质量促进条例(制定,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7.黑龙江省反恐怖主义条例(制定,省公安厅起草)
8.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省科技厅起草)
9.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
10.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11.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12.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1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起草)
14.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改,省气象局起草)
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
(三)调研项目(22件)
1.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2.黑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3.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4.黑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制定,黑龙江海事局起草)
5.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6.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制定,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7.黑龙江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省统计局起草)
8.黑龙江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制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9.黑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10.黑龙江省民航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1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办法(制定,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起草)
12.黑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修改,省中医药局起草)
14.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5.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省科技厅起草)
16.黑龙江省公路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17.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18.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19.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修改,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20.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2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22.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修改,省税务局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2件)
(一)年内提请审议项目
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和有关改革任务推进要求,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省政府规章。
(二)调研项目(2件)
1.黑龙江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制定,省地震局起草)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