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的考核主要对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和市食安委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要求,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考核年度中省食安委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作为即时性工作进行考核。
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市食安委及市食安办部署工作任务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履行及创新创优工作情况等。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在保持相对稳定基础上增强导向性,设置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考核,另设即时性工作和加减分项指标。即时性工作分值不超过15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印发后1个月内发布。
第八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安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满意度评价。市食安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开展年度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形成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报送至市食安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进行评价。市食安办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汇总日常考核结果、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年终评审结果,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
第九条 对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考核,根据自查自评结果并结合各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市食安委及市食安办部署工作任务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履行及创新创优工作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结果报市食安委。
第十条 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根据年度考核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得分排在前35%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可以评为“优秀”,得分排在35%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可以评为“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下调一级,最低降至“合格”等次: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安办应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向省食安办报送推荐。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考核连续两年位列全市最后一名情形的,由市食安委视情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或县区(功能板块)食安委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市食安办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或县区(功能板块)食安委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或县区(功能板块)食安委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有考核成绩下降幅度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安办视情约谈县区(功能板块)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进行降等次处理;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功能板块)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连政办发〔2024〕2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