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中山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0日
关于促进中山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更好地融合发展,提升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就促进我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推动我市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超1千亿元,跨境电商交易额突破150亿元,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电商园区及本土龙头企业,将我市建设为粤港澳大湾区内主体云集、服务高效、生态完善、人才聚集的电子商务强市。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打造贸易新渠道。
1.发展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加大对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培育和引进力度,带动制造型企业、贸易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行业性垂直平台和独立站,培育自主品牌、自有渠道、自有用户群,提升核心竞争力。对助力本土产业带开拓市场且具有明显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加强与境内外电子商务平台合作。鼓励国内外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山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及办事处,建立服务本土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开展多维度的平台资源对接。推动不少于10个主流电商平台与我市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并联合开展本土企业培育工作。(市商务局负责)
(二)多梯队培育电商企业,打造贸易新主体。
3.壮大电商主体规模。推动我市制造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细分类目电商销售龙头企业。加强电商企业梯队建设,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电商企业的发展需要,提供差异化孵化服务,促进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培育30家电商交易额超亿元的企业,3-5家电商交易额超10亿元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给予分档支持。(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负责)
4.推进“产业集群+电商”融合发展。推动灯饰、家电、服装、家居、五金等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优势产业集群提升贸易环节数字化水平,为适应电子商务小单、高频、定制等特点提供支撑。联合主流电商平台开展重点特色产业的专项活动,推动在电商平台设立中山优质产品专区。推动2-3个“跨境电商+产业带”试点工作,鼓励建立数字化产业供应链平台。推进市场采购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健康平稳发展。(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古镇镇及有关镇街负责)
(三)支持数字化营销,打造自主新品牌。
5.推动品牌化发展。支持企业借助电商渠道增强品牌培育能力,鼓励电商企业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和专利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国外品牌。开展面向中山企业的品牌培育行动,打造50个电商自主品牌。(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各镇街负责)
6.推进数字化营销。支持企业借助境内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短视频等开展品牌推广活动。推动企业参加“粤贸全球”“粤贸全国”系列活动,打造一批有特色、有亮点、有知名度、附加值高的优质电商企业。谋划设立市级优质产品展示中心,鼓励镇街结合地方产业特色设立若干个区域性选品中心,助力打造“香山优品”形象。(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负责)
7.发展直播电商。鼓励企业自建直播间开展“工厂直播”,搭建体验式的产品营销场景,带动和扩大产品销售。开展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选工作,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有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效应的直播电商品牌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直播基地,提供优质直播服务,培育2-3个具备一定规模效应及专业服务能力的直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直播基地和企业直播间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各镇街负责)
(四)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打造贸易新队伍。
8.加强电商人才培养。构建政府、高校、社会、企业多方联动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育体系,鼓励高校成立电子商务学院或设立相关专业,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技能培训,支持举办电商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不断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全市年度开展电商培训人数不低于3000人。(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各镇街负责)
9.壮大多层次人才队伍。面向青年企业家、华人华侨、留学生等重点群体开展电商培训交流活动,提升企业家数字化应用能力。推动将电子商务相关领域人才纳入中山本地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加强住房、入学等方面人才配套政策。鼓励企业运用激励措施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市委统战部、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侨联、团市委、各镇街负责)
(五)扩大开放合作,开创高质量发展新空间。
10.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鼓励电商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RCEP经贸合作,积极拓展国际市场。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扩大跨境电商企业出口信保覆盖面。联合有关使领馆、商协会、各类平台及专业机构等在中山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境内外电子商务交流活动,提升我市电商生态氛围。(市商务局、市外事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山营业部负责)
11.推进物流通道联动畅通。加强与省内外口岸监管部门合作,便利我市以跨境电商监管方式报关的货物选择多渠道通关物流方式,打造与跨境电商发展相适应的立体式物流通道。畅通我市与周边口岸的多式联运机制,推动企业加快应用国际快船、中欧班列、空运、卡航等国际物流模式。鼓励建设不少于3个本土电商集货仓或出口前置仓,对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本土电商集货仓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山海关、中山港海关负责)
(六)推进供应链智慧化,打造贸易新支撑。
12.积极运用海外仓拓展市场。鼓励企业通过自建、租赁等方式建设海外仓或使用第三方公共海外仓服务,布局集商品展示、仓储物流、售后服务为一体的海外营销网络。对达到一定规模条件自建或租赁海外仓的企业给予支持,鼓励参与国家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评选、广东省公共海外仓认定。鼓励国有资本以自建、共建、租赁等模式深度参与海外仓建设运营。(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负责)
13.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多元化融资方式,创新融资抵押方式和贸易融资产品,结合出口信用保险新产品和新模式,为电商企业提供个性化信贷服务。强化政银企合作,探索完善企业汇率避险管理服务。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电商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山营业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监管分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七)推进贸易便利化,完善贸易新机制。
14.推动通关监管模式创新发展。推进跨境电商海外仓备案无纸化,落实跨境电商优先查验等措施,用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等模式,打造珠西地区区域性货物区内拼箱、集运配送中心。积极拓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丰富电商消费市场供给。(市商务局、中山海关、中山港海关负责)
15.落实电商税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保障惠企税收政策应享尽享。(市税务局负责)
16.便利跨境支付结算。简化跨境电商企业外汇收支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提供高效的经常项下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按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允许出口至海外仓销售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按规定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商相关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分行负责)
(八)推进服务优质化,搭建业态发展新载体。
17.完善电商服务供给。积极培育引进一批提供交易撮合、仓储物流、支付结汇、人才培训、营销推广、税务支撑、数据分析等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资源整合,打造本地化全链条服务。完善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设立中山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国资企业探索打造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一站式贸易综合服务。(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各镇街负责)
18.建设电子商务园区。支持行业协会、跨境电商龙头企业、物流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电商园区建设,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完善的电商集聚区。推荐优秀园区申报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产业园、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新增1-2个国家级、省级电商园区,培育2-3个市级电商示范园区。(市商务局,火炬开发区、石岐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等负责)
19.树立示范标杆。开展电商园区、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等评选工作,着力培育示范效应好、带动作用强、市场影响大的电商园区及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区及企业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各镇街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认真落实工作任务,不断推动监管优化、政策完善和业务创新。各镇街要因地制宜,研究制订区域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完善服务企业机制,以更优政策、更实工作推进电商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及市级资金等,进一步完善电商针对性扶持政策,加大对电商园区及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发展生态。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大电商业务的宣传推广力度,营造电商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各镇街、行业协会和企业办好电商对接交流活动,提升城市影响力。
(四)加强电商业务统计监测。积极推动相关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建立电商大数据监测体系,完善对我市电商企业的监测管理。加强行业数据分析研究,提高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水平。
(五)优化电商发展环境。按照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理念,优化对电商行业的服务管理,切实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构建支持电商发展的良好环境,探索开展电商阳光化试点工作,指导企业合规诚信经营。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