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清农农〔2023〕178号)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清农农〔2023〕1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15 10:41:05  来源: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为加快我市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发布单位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清农农〔2023〕178号
发布日期 2023-11-23 生效日期 2023-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清远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为加快我市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立足屠宰行业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生猪屠宰行业新发展格局。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以“优布局、优模式、减数量、规模化、标准化、强监管”为主要任务,推动全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科学设置,控制总量。综合考虑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生猪生产布局、生猪养殖规模、市场消费水平、屠宰生产加工能力、冷链配送服务能力、交通运输条件等因素,统一设置和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合理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严格标准,转型升级。依法依规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国家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操作技术规范、卫生质量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标准。引导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加快构建冷链物流肉品配送体系。

强化监管,有序发展。完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

通过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清理整顿,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目前我市在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2家,较2019年减少41家。到2027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模式优化、数量适当的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屠宰产能布局持续优化。到2027年,“中心屠宰厂(场)集中屠宰、乡镇全覆盖冷链配送”的肉品配送模式全面形成,积极培育集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的龙头示范企业,提升品牌化经营水平。

行业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到2027年,采用标准化屠宰、规模化经营、信息化追溯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占比提高,冷链配送体系进一步完善。创建6家以上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1家以上国家级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全市生猪屠宰场省级以上标准化率达50%以上。

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落实覆盖生猪屠宰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到2027年,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在99%以上,不发生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

屠宰监管机制不断健全。按规定配置驻厂(场)官方兽医,年屠宰2-15万头、15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企业官方兽医配置分别不少于5人、10人,强化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追溯体系,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依法监管执法能力明显提升。

二、屠宰厂(场)设置

目前我市清城区生猪屠宰场2家、清新区1家、佛冈县1家、阳山县2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1家、连南瑶族自治县1家、英德市3家、连州市1家。根据省屠宰厂(场)设置标准,结合人口规模、肉品消费能力、生猪养殖出栏量和动物疫病防控等实际情况,按照我市近三年肉猪出栏量的平均值计算屠宰产能,参照屠宰产能与15万头的比值(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到2027年,全市统筹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数不超过16家。对在我市范围内年出栏肉猪2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新建屠宰自养生猪的产加销一体化、标准化屠宰企业,不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限制。

三、重点任务

(一)严把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把好屠宰厂(场)设立准入关口。引导新建、迁建屠宰厂(场)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的要求建设,鼓励、支持已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面采用隧道式喷淋烫毛、全自动开膛、劈半和激光灼刻等新技术、新装备。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二)优化发展模式。推动生猪屠宰厂(场)加强冷链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配套完善预冷车间、冷库、低温分割车间、冷藏车等必要设施设备,执行全过程温控标准和规范。全面推广“中心屠宰厂(场)集中屠宰、乡镇全覆盖冷链配送”经营模式。引导屠宰企业向养殖、流通环节延伸产业链,提高生猪产品自营能力。

(三)推行标准化屠宰。继续开展省级、国家级标准化屠宰企业创建活动,鼓励、引导、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大力推进以监督检查常态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配送冷链化及追溯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专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检验设备。

(四)加强屠宰行业监管。按照省级标准化屠宰企业监管标准,对所有在产屠宰厂(场)实施监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检疫制度,派驻官方兽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品质检验;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方可出厂(场)销售。加强屠宰环节肉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牛羊屠宰监管。在全省牛羊定点屠宰设置规划方案出台前,各县(市、区)要立足当地牛羊肉产销和市场需求状况,切实加强牛羊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县(市、区)城区和中心镇生猪定点屠宰场,通过改扩建增设牛羊屠宰线,实行牛羊集中屠宰、统一检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各地要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生猪屠宰监管责任体系。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屠宰管理、屠宰检疫队伍建设,配备与屠宰检疫能力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和协助检疫人员,保障监管、检测、执法等所需工作经费,确保屠宰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迁建项目的备案指导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开展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支持解决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新建产加销融合屠宰企业的用地需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销售环节监管,督促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打击销售非法肉品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产品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尽快研究制定推进屠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县域中心屠宰厂(场)升级改造、新建产加销融合屠宰企业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产加销融合发展、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建设等项目。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和引导生猪屠宰从业人员依法屠宰、规范经营,增强自觉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识。综合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积极参加屠宰技术交流和培训,提升屠宰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屠宰技术能力。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本规划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9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655) 法规动态 (212)
法规解读 (2687) 其他法规 (51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