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应急保障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粮食和储备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6章31条,分总则、条件和标准、确定和备案程序、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和义务、附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定义及类型有那些?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我省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承担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等。
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自愿申报、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调整、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应急保障企业示范带动作用。
三、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涉及粮食经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或不达标的情况已按规定完成整改;(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生产、储存、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五)按规定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四、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有那些?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一)企业申报。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要求、有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申报的前提下,择优推荐。(二)初步审核。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拟定本级或推荐为上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三)核查公示。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对备选企业的相关条件进行实地查看,也可委托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地查看。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四)签订协议。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牌匾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录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出现那些情形,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一)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二)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三)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四)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五)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六)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七)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八)根据自身状况,主动申请退出应急保障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