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原《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清市监联〔2021〕14号)于2024年5月12日有效期届满。结合实施情况,市市场监管局与市教育局经过论证,将个别内容根据相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应部分作出修改,使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明确食品配送企业要求、采购食品原料标准、加强食品原料采购流程管理、完善食品原料验收管理、建立食品原料追溯体系、建立配送质量评议、配送企业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指导意见》贯彻了国家关于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可有效提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水平、食品安全水平、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升学校形象和社会声誉。
三、主要内容解读
《指导意见》共分5个章节,具体如下:
1.第一章为“工作目标及原则”。主要内容为明确目工作目标,鼓励学校(幼儿园)食堂以“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原则选取安全、优质且具有统一配送能力的供应商。
2.第二章为“工作范围”。明确实施范围为中心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较大规模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食堂。
3.第三章为“工作方式与要求”。主要内容为与学校(幼儿园)签订供货合同的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所供应的食品原料必须达到的标准。
4.第四章为“保障措施”。主要内容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食品配送企业的职能要求,明确需要健全的各项制度,完善学校(幼儿园)食堂的管理机制。
5.第五章主要内容为及施行时间及有效期。《指导意见自》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校园食品安全职责〉的通知》(粤食药安办〔2024〕7号)中对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供应进行监督指导有关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的职责。
四、制定或者修订的亮点
《指导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根据不同地区、规模学校(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对原指导意见的工作目标及原则、工作范围进行修改;根据我国目前证照的颁发、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于原文中关于与学校(幼儿园)签订供货合同的配送企业的资格以及供应的食品原料标准修改,使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解读机关: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63-3385592
相关链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