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依据原质检总局2016年17号风险警示通告发布的关于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
塞尔维亚禽类及其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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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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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5-07 | 生效日期 | 2024-05-0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依据原质检总局2016年17号风险警示通告发布的关于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
塞尔维亚禽类及其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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