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拟进一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经营、宣传、印制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的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拟进一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经营、宣传、印制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的行为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7 14:55:0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837
核心提示: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4年6月6日,拟进一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经营、宣传、印制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的行为。

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4年6月6日,拟进一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经营、宣传、印制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的行为。  

《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以下行为均被严格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禁止销售此类商品,包括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餐饮单位也不得经营此类商品。  

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  

严禁以“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印刷企业也不得印刷包含此类标识的商标、包装、装潢、酒瓶标签贴纸等。  

《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文明理性消费。社会各界如发现上述禁止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www.sqrdapp.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